劳务派遣工权益遭受损害的问题,已然到了该进行全面清算的时候了。在2009年时,劳动保障监察察觉到,肆意滥用劳务派遣这种行为,正逐渐演变成一些企业以低成本进行用工的潜在规则,然而,同等工作却获得不同报酬,出现工伤也无人过问,这已然成为了这些劳动者内心深处最为深切的痛楚。
劳务派遣为何从辅助变成了主流
劳动合同法里,劳务派遣被明确规定为补充用工形式,它仅能处在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或者替代性岗位上。然而实际情形却是,好多企业将这种灵活用工机制转变成为了规避责任的工具,大量原本应当直接进行招聘的岗位被劳务工所占据了。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所认为的,这般非理性的繁荣偏离了立法所想遵循的本意。尽管劳务派遣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摩擦性失业层面具备一定的作用,然而一旦它变成主流的用工方式,那么就会使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发生动摇。
王向前,这位身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的人士指出,这背后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法律的误读现象,他们觉得使用了派遣工便能够摆脱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然而却忽略了法律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强制性规定这一事实。
同工不同酬的潜规则怎么破
常出现的侵权现象是,干同样活的劳务派遣工,到手的钱比正式员工少一大截,企业借这种用工方式,巧妙分开工资支出与福利待遇,派遣工仅能拿到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清晰明确地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乃享有同工同酬权利之人,用工单位必定得执行国家所制定的劳动标准,支付那加班费以及绩效奖金。然而在实际执行的情形当中,用工单位常常利用那岗位名称、职责划分之类的方式去规避这一规定。
王向前作出解释,法律之中的限制性条款,极为显著且全面地压缩了劳务派遣的盈利空间;一些企业始终坚持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原因在于他们看中了这种用工形式在工资以及社保等方面所具备的能够实现“省钱”这一效果的优势。
工伤赔偿成了派遣工的生死劫
相比同等工作却薪酬不同的情况,工伤对于劳务派遣工所造成的伤害更为直接,也更具致命性。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当中发现,一旦出现了工伤事故,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公司之间常常会互相进行推诿。
被用工的单位觉得人并非是自身所招录的,应由派遣的公司去负责,然而派遣的公司大多处于外地,好多根本就没给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的参保,致使劳动者就连赔偿的主体都找寻不到。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讲道,于所处理的18起涵盖劳务派遣的援助案子当中,存在6起最终判定派遣单位同用工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这般的事后追究责任,针对受伤工人而言常常已然迟了。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读有多深
不少用人单位拒绝直接进行用工,最为担忧的便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觉得这种合同等同于终身制,哪怕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也无法解除,如此会对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造成影响。
王向前针对这种误读作出了澄清,劳动合同法清清楚楚地规定,在客观方面的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开展经济性裁员、职工存在严重过错等状况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均能够依照法律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更是将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列举出了14种。那种把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说成是铁饭碗的说法,全然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连带责任让用工单位无处可逃
有着刘金英那般经历的存在,其实是众多劳务派遣工的一个缩影。在2009年12月的时候,她和用工的单位也就是某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了劳动方面的争议,随后呢她提起了仲裁,诉求是让物业公司以及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作出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倘或产生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情况,用工单位要是出现给派遣员工造就损害的情形,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被派遣员工能够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用工单位试图经由劳务派遣完全放弃责任是并不现实的。
王向前发出警告,企业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知,觉得采用了派遣工便能够使用工成本得以降低,然而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反倒有可能致使风险有所增加。举例来说,当派遣公司出现欠薪并逃匿的情况之后,用工单位很有可能需要再次支付工资。
法律漏洞亟待堵上
《劳动合同法》尽管针对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予以了限制,然而却并未针对临时性、辅助性以及替代性作出明确的定义,这般模糊的状况赋予了企业操作的空间,同时也加大了执法部门的查处难度。
“一般”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那种法律条文表述,同样成了企业用以钻空子的缘由。特殊岗位理应由法律去界定确定,而非任由用人单位自行作出解释说明。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紧锣密鼓地着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与此同时,也在对劳务派遣规定进行修订。这些配套措施一旦出台,有希望在进一步程度上清晰界定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过工伤的劳务派遣工所经历的工伤被推诿这种情况,你认为负责用工的单位应不应该去承担连带的责任呢?




